12.1.在自由贸易区开展业务的法人向自由贸易区主任管委会递交下列证件注册:
12.1.1.属蒙古国法人,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支付注册费用收据。
12.1.2.属外国法人,申请书、外国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支付注册费用收据。
12.2.自由贸易区主任管委会自从接手此法12.1指定证件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监督,认为符合法规的情形下注册为自由贸易区法人、授权营业执照,此营业执照只限于自由贸易区内生效。
12.3.自由贸易区主任管委会每季度向主管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递交外商投资法人和投资相关信息。
12.4.注册于自由贸易区主任管委会的法人,在签署合同的基础上可与其他法人进行合作。在自由贸易区开展合作的这些法人按照此法进行注册、领取自由贸易区法人营业执照。
12.5.以下列依据从自由贸易区法人注册注销在自由贸易区开展业务的法人资格:
12.5.1.签署投资合同、自从领取自由贸易区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期限内未开始合同、章程指定基本生产和服务。
12.5.2.虽然开始营业,但是连续12 月以上期限因自身原因间断、停止业务。
12.5.3.法院作出注销裁决。